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规范
颁布时间:2002-02-25
2002年2月25日
1.目的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为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授权服务单位
的服务质量,特制定防伪税控系统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
2.范围
本服务规范适用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
3.依据
本服务规范的编写依据:《防伪税控系统合作协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航天
科工集团)
4.参考
本服务规范的制定参考了航天信息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服务
控制程序》、《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及相关质量记录。
5.简述
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贯穿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的整个过程。由于技术服务工作的
广泛性和重要性,本服务规范以过程标准化控制的方式,对服务单位整个技术服务工
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服务工作按照培训、安装、技术支持和专用设备安全保管的
基本工作流程实施,本服务规范涵盖了这四大部分的内容。在每一部分内容中,阐述
了服务工作的各项基本要求,规范了服务工作的详细操作流程,统一了服务质量记录
的格式和管理方法。
本服务规范同时作为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考核的标准。
本服务规范中所指省级服务单位是经航天信息组建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含计划单列市)从事企业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基层服务单位及防伪税控
开票子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单位;省级服务单位负
责其授权地区基层服务单位的管理。基层服务单位是经航天信息同意、由省级服务单
位在航天信息授权地区内组建的从事企业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并为用户提供相
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单位。
6.内容
第一部分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用户培训规范
第一章 师资要求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学员的学习质量,服务单位需培养一批素
质好、业务精、懂教学、讲奉献、干实事的培训教师。
第二条 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长时间的讲课和辅导工作;
(三)能对授课内容做出教学分析,设计出符合学员接受能力的教学方案;
(四)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有较强的教学技能;
(六)有高度的责任心,善于学习,能适应提高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省级服务单位培训教师须经航天信息考核并取得《高级培训教师任职资格
证书》。
基层服务单位的培训教师须经省级服务单位考核,由省级服务单位颁发航天信息
印制的《培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省级服务单位对基层服务单位培训教师的考核情
况,须填写《服务单位学员基本信息表》(略)和《服务单位学员考试成绩汇总表》
(略)。
第二章 培训环境
第四条 为了保证培训的正常进行,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服务单位应积极创造良
好的培训条件,使用的教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培训机房内所配置的计算机数量要求至少保证每两名学员使用一台计
算机;不得强求企业自带学习用机。
(二)每台计算机必须配备一套开票金税卡和税控IC卡,且能够正常运行防伪
税控开票子系统;不得使用税务机关正式发行的专用设备培训。
(三)培训机房内应配备打印机及实物发票票样(复印件),保证每个学员均能
够进行打印发票的实习操作。
(四)培训机房内应装备投影仪或培训网络等电子教学设备。
(五)每个培训班除配备一名主讲教师外,需按每20~30名学员配备一名辅
导教师;每班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名学员。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五条 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航天信息制定的《教学大纲》(略)进行教学,培训
时必须使用航天信息统一编印的培训教材及制作的幻灯片,不得使用自编教材。
第六条 服务单位必须使用航天信息发布的标准考试试题对学员进行考试。
第七条 考前准备
(一)提前一天对所有考试用机进行调试,安装好考试用软件,确保机器正常运
行;
(二)每个考点须配备3~5台备用机。
第八条 考场纪律
(一)考生凭本人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二)考场内需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偷看、
抄袭或故意让别人抄袭;
(三)考试时如机器出现故障,请立即通知监考人员,及时更换考试用机;
(四)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查验考生的证件与机位是否准
确,请不符合要求者退出考场;
(五)监考人员考前宣布考场纪律,公布举报电话;
(六)监考人员应按时宣布考试开始,不得随意更改时间;
(七)监考人员监考时应精力集中、不吸烟、不看报、不谈笑;
(八)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能对考试内容作任何解释;
(九)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考生的作弊行为,必要时取消其考试资格;
(十)考试结束,应立即清场,做好收卷工作。
第九条 评卷人员判卷过程应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不得随意更
改成绩。
第十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如考试不合格,服务单位须免费为其安排培训;考试成
绩达到90分以上者,由服务单位核发航天信息印制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企业操
作员结业证书》。
第四章 培训流程
第十一条 培训前服务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与方案》(略)。
第十二条 培训前要做好登记接待工作,安排学员填写《企业操作员基本信息登记
表》(略)。
第十三条 培训时,教学人员上课时要衣冠整齐,佩带按航天信息要求制作的胸牌。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应在每日培训结束后,填写《培训过程记录表》(略),并整
理、 维护培训现场,保证第二天培训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要求学员填写《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质量调查表》(略)。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将考试现场情况填写在《考试过程记录表》(略)中。
第十七条 培训教师要认真阅卷评分、汇总培训质量调查结果,每班填写一张《防
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企业培训考核情况统计表》(略)。
第五章 培训信息收集与上报
第十八条 省级服务单位将填写的《服务单位学员基本信息表》和《服务单位学员
考试成绩汇总表》在一个月内上报航天信息。
第十九条 基层服务单位每月15日前将上月培训企业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
统企业培训考核情况统计表》上报省级服务单位。
第二十条 省级服务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培训企业的《防伪税控系
统开票子系统企业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略)上报航天信息。
第六章 培训记录清单
《服务单位学员基本信息表》(略〉
《服务单位学员考试成绩汇总表》(略)
《教学大纲》(略)
《培训计划与方案》(略)
《企业操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略)
《培训过程记录表》(略)
《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质量调查表》(略)
《考试过程记录表》(略)
《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企业培训考核情况统计表》(略)
《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企业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略)
第二部分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规范
第一章 安装人员要求
第一条 安装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计算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计算机软、硬件环境;
(三)品行端正、能融于团队、服从纪律。
第二条 省级服务单位安装人员须经航天信息考核并取得高级技术服务任职资格证
书;基层服务单位的安装人员须经省级服务单位考核,由省级服务单位颁发航天信息
印制的《技术服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用户设备要求
第三条 硬件配置
(一)计算机PENTIUM166以上,内存空间不小于64M,可用硬盘空
间不小于200M,预留ISA扩展槽或USB接口1个,配备光驱及鼠标。
(二)针式打印机:打印能力1+3或1+6联。
第四条 软件配置
优先支持Windows98或Windows2000操作系统。
第三章 安装工作要求
第五条 安装人员要衣冠整齐,佩带按航天信息要求制作的胸牌。
第六条 安装人员对待用户要耐心、热情。
第七条 安装人员安装专用设备时,不得擅自拆卸专用设备以外的硬件设备。
第八条 安装人员安装软件时,必须提醒用户对计算机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备份,不
得擅自删改用户数据。
第九条 搬放用户设备时要轻拿轻放,切忌带电拔插用户设备和专用设备。
第十条 安装人员不得携带或保存用户已正式发行的专用设备。
第四章 系统安装流程
第十一条 安装前,安装人员应首先检查用户是否已取得《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企
业操作员结业证书》及同用户签订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技术服务合同》(略)。
第十二条 安装前,安装人员必须当用户面检验机器工作是否正常,配置是否满足
安装要求:
(一)用户设备符合安装要求的,按《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用户手册》中的安装
步骤进行安装;
(二)用户设备不符合安装设备要求的,安装人员要向用户说明原因,并请用户
及时更换设备。
第十三条 安装完毕,交付用户时应当面验机,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四条 填写《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略),并请用户签字。
第十五条 安装结束,安装人员要及时清点安装工具和物品,清理现场环境。
第五章 安装信息汇总
第十六条 省级服务单位每月汇总《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采用挂号信方
式寄至航天信息。
第六章 系统安装记录清单
《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技术服务合同》(略)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略)
第三部分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技术服务规范
第一章 技术服务要求
第一条 技术服务方式
技术服务包括电话服务和上门服务两种方式。用户来电首先由热线电话接线员接
听,记录来电内容,解答常见问题,对于无法解答的问题转接给相关的技术服务人员;
对于电话无法解答的问题安排上门服务。
第二条 人员要求
(一)热线电话接线员要求
1.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
2.身体健康、口齿伶俐、讲普通话;
3.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高速、准确的汉字录入速度;
4.掌握防伪税控系统的基本知识。
(二)技术服务人员要求
1.计算机或相关专业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2.熟练掌握计算机软、硬件知识;
3.有良好的动手能力及沟通能力;
4.熟练掌握防伪税控系统;
5.省级服务单位技术服务人员须经航天信息考核并取得高级技术服务任职资格
证书,基层服务单位的技术服务人员须经省级服务单位考核,由省级服务单位颁发航
天信息印制的《技术服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100个用户至少配备1名技术服务人
员(特殊地区除外)。
第三条 技术服务工作要求
(一)电话服务要求
1.必须安装和公布服务电话,在满足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每1000个用户至
少配备1条热线电话;
2.向用户提供全天候电话服务,满足用户服务需求;
3.接听用户来电时,要主动热情;
4.严禁对用户的问题置之不理,更不能推诿用户;
5.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的问题,应及时转到相关部门;
6.对初次安装的用户一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对每个用户一年进行不
少于四次的电话回访。
(二)上门服务要求
1.维护过程中,避免向用户评论专用产品的优劣,杜绝损害产品形象和航天信
息信誉的现象发生,并对用户信息保密;
2.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前往现场,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
作日(边远地区除外);
3.每年向用户提供不少于一次的上门回访;
4.避免进行与防伪税控系统无关的计算机操作;
5.不允许使用用户电话打与本次维修无关的电话,若因维修问题需与本单位联
系,应得到用户的允许;
6.严格遵守用户有关计算机及办公室的管理制度。
(三)其它要求
1.至少配备1台传真机;
2.具备登录Internet网络条件,拥有一个固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四)做好电话、上门及回访等技术服务记录,并采用航天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对
服务记录进行管理(以下简称服务管理系统)。
第二章 热线电话服务流程
第四条 电话解答流程
(一)电话铃响3声内,热线电话接线员接通电话,主动问候:“您好!航天信
息技术服务热线,??号接线员为您服务”。
(二)询问企业基本信息,耐心听取来电内容,将有关信息录入服务管理系统或
填写 《电话记录单》(略)。
(三)电话处理
1.接听服务电话
(1)对于能解答的服务电话,热线电话接线员应简洁明了地给予答复,将有关
信息录入服务管理系统或填写《电话记录单》;
(2)热线电话接线员对不能解答的技术问题应转接给技术服务人员,对不能解
答的其他问题应转接给相关部门;
(3)技术服务人员解答后,应将解答结果及时录入服务管理系统或填写《电话
记录单》。对于无法当时回复的问题,必须在服务管
理系统或《电话记录单》上注明,并在承诺时间内给予答复;
(4)对于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确定上门服务时间,录入服务管理系统或在
《电话记录单》上注明“此单上门维护,详见上门维护单第xxxx号”;
(5) 热线电话接线员必须及时查看服务管理系统或《电话记录单》中的处理
结果,对于未解决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应人员进行解决。
2.接听投诉电话
(1)热线电话接线员接听投诉电话时,应立即转接到投诉主管部门,并录入服
务管理系统或填写《电话记录单》;
(2)投诉主管部门在接听投诉电话时,应保持平和、同情、理解的心态;对于
由于工作或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带来的不便及不满,应给予真诚的道歉,严禁推脱责
任;
(3)投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用户,严
禁对用户的投诉问题置之不理。
第三章 上门服务流程
第五条 上门服务流程
(一)准备上门服务工具和《上门维护单》(略),佩带按航天信息要求制作的
胸牌。
(二)与用户约定服务时间,按时到达服务地点;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改期上门的,
必须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期或改期。
(三)现场服务
1.到达用户现场,主动出示证件并自我介绍:“您好,我是航天信息服务工程
师xxx”;
2.对于开票系统软件升级服务,应先对机器内原有开票数据作好备份,再进行
升级操作;
3.对于系统故障需上门服务的操作流程
(1)请用户复现故障现象;
(2)如属于通用设备或操作系统问题,向用户说明原因,请用户自行解决;
(3)如属于开票系统软件文件丢失或损坏,造成开票软件不能正常运行需重新
安装开票系统时,应对开票系统数据做好备份;
(4)如属于专用设备问题,需要更换专用设备时,按照“专用设备更换操作流
程”进行操作;
4.服务完毕,请用户当面验机,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5.填写《上门维护单》,并请用户签字。
第六条 专用设备更换操作流程
(一)填写《上门维护单》,并请用户签字。
(二)向国税部门提交《上门维护单》,确认后填写《专用设备更换单》(略)。
(三)根据《专用设备更换单》领取专用设备,库房管理人员须办理专用设备的
出库,将更换信息录入服务管理系统。
(四)将领到的专用设备交给企业,企业携带更换后的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
发行手续,在税务机关重新发行。
(五)对用户硬盘数据进行备份,并做更换操作。
(六)更换完毕,请用户当面验机,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七)如用户报税数据被破坏,应提醒企业到税务机关进行存根联补录操作。
(八)由用户在《专用设备更换单》上签字,并将更换后的设备带回。
(九)被更换的设备返回后,须及时交回库房,库房管理人员须办理被替换设备
入库手续,将更换信息录入服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 服务单位应妥善保存《上门维护单》,按月装订成册进行保管,以便备
查。
第八条 重大问题处理
对用户反映,并经复现测试确实存在,或在上门服务中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应
立即填写《重大问题报告单》(略)。
第四章 回访服务流程
第九条 电话回访流程
(一)制定季度电话回访计划;
(二)按回访计划进行电话回访,将回访信息录入服务管理系统或填写《电话回
访单》(略);
(三)汇总整理《电话回访单》,以便备查,并将相关问题交相应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上门回访流程
(一)上门服务前应了解该用户的历史服务记录及近期的电话记录情况;
(二)准备上门服务工具和《上门回访单》(略),佩带按航天信息要求制作的
胸牌;
(三)与用户约定服务时间,按时到达服务地点;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改期上门的,
必须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
可延期或改期;
(四)上门回访时应了解以下内容,并填写《上门回访单》:
1.用户当前软件使用的环境及使用情况;
2.用户对使用软件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
3.用户对历次服务的评价;
4.用户的其他需求。
(五)妥善保存《上门回访单》,每月装订成册进行保管,以便备查,并将相关
问题交相应部门处理。
第五章 技术服务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十一条 每月25日前省级服务单位汇总整理《电话记录单》和《上门维护单》
中的常规故障、常见咨询问题,填写《问题汇总表》(略)和《用户建议及意见表》
(略),用电子邮件将电子文档发至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中心。
第十二条 各服务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话记录单》和
《上门维护单》用电子邮件上报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中心。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填写的《重大问题报告单》,应在一周内上报航
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中心。
第六章 技术支持记录清单
《电话记录单》(略)
《上门维护单》(略)
《专用设备更换单》(略)
《重大问题报告单》(略)
《电话回访单》(略)
《上门回访单》(略)
《问题汇总表》(略)
《用户建议及意见表》(略)
第四部分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安全保管规范第一章 基本说明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专用设备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产品,包括开票金税卡、税控
IC卡、IC卡读卡器及相应的开票软件。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专用设备按属性分为:
(一)专用设备商品:航天信息按照税务机关推广计划销售的专用设备;
(二)专用设备备件:航天信息配发给服务单位作为维护周转使用的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备件所有权属于航天信息。航天信息有权随时收回发放的专用设备备件。
以下如未特指,专用设备包含此两种属性的设备。
第三条 服务单位须使用防伪税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卡号软件)对专用
设备中的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以下简称两卡)进行单品管理。
第二章 储运保管
第四条 服务单位须设专人管理专用设备,确保安全;专用设备备件与专用设备商
品须分别建账,严格管理。
第五条 服务单位须对专用设备库存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专用设备盘存表》
(略)。
第六条 服务单位须建立专用设备的安全保管细则,并建立专用库房保管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库房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专用设备库房的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二)专用设备库房配备防潮、防火、防爆、应急等必备设施;
(三)专用设备库房配备报警装置;
(四)专用设备库房配备守库人员,实行24小时监控;
(五)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严格执行出入库房登记制度。
第七条 专用设备运输过程中,服务单位须确保专用设备的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用设备不得使用平邮方式进行邮寄;
(二)使用火车、飞机托运时,须手续齐全、信息明确,确保有据可查;
(三)使用汽车运输方式时,须使用封闭汽车,并有专人跟车负责(司机除外);
(四)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时,须由专人负责。
第三章 发放流程
第八条 专用设备商品的发放流程
(一)省级服务单位须依据航天信息发送的《专用设备装箱单/客户回执单》
(略),对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清点确认。
(二)省级服务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办理入库手续:
1.填写《专用设备入库单》(略),并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略);
2.通过卡号软件接收航天信息发送的两卡出库单电子数据文件生成入库单。
第九条 省级服务单位须按以下流程向基层服务单位发放专用设备商品
(一)省级服务单位在办理专用设备商品出库时,须填写《专用设备装箱单/客
户回执单》,随货向基层服务单位发送。
(二)通过卡号软件生成两卡出库单电子数据文件,并向基层服务单位发送。
(三)基层服务单位须按照第八条办理入库。
第十条 专用设备备件发放流程
(一)省级服务单位须填写《专用设备备件申请/核准单》(略)报送航天信息
申请专用设备备件。
(二)省级服务单位须依据航天信息核准后发送的申请/核准单和专用设备装箱
单/客户回执单,对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清点确认。
(三)省级服务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办理人库手续:
1.填写《专用设备入库单》,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
2.通过卡号软件接收航天信息发送的两卡出库单电子数据文件生成入库单。
(四)省级服务单位须按以上流程向基层服务单位办理专用设备备件发放。
第四章 安装与更换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须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等材料
为用户安装调试专用设备。服务单位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安装调试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为用户安装调试专用设备时,须办理出库手续。
(一)填写《专用设备出库单》(略),并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
(二)在卡号软件中录入该用户信息和专用设备的两卡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须按照第二部分《防伪税控系统安装规范》中的有关安装流程
为用户安装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服务单位可在用户专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更换时,用专用设备备件或专
用设备商品进行更换。用专用设备商品进行更换时,专用设备属性不变;用专用设备
备件更换时,专用设备属性互换(被更换的故障设备作为专用设备备件管理,更换给
用户的设备作为专用设备商品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须按照第三部分《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支持规范》中的有关更换
流程为用户更换专用设备。
第五章 送修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不得对专用设备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省级服务单位须按如下业务流程送修专用设备:
(一)接收基层服务单位送修
1.对基层服务单位送修专用设备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清点确认;
2.填写《专用设备入库单》,并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
3.通过卡号软件接收基层服务单位的汇总送修单电子数据文件,生成下级汇总
送修单。
(二)向航天信息送修
1.填写《专用设备出库单》,并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
2.填写《专用设备装箱单/客户回执单》,随货向航天信息邮寄;
3.通过卡号软件生成汇总送修单电子数据文件向航天信息发送。
(三)接收航天信息返还
1.对航天信息返还的专用设备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清点确认,填写并寄回《专用
设备装箱单/客户回执单》;
2.填写《专用设备入库单》,并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
3.在卡号软件中接收航天信息返还的汇总送修单电子数据文件。
(四)向基层服务单位返还
1.填写《专用设备出库单》,并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
2.填写《专用设备装箱单/客户回执单》,随货向基层服务单位邮寄;
3.通过卡号软件生成返还的汇总送修单电子数据文件随货向基层服务单位发送。
第十八条 航天信息对保修期满及非正常损毁的专用设备实行有偿维修,收费标准
另行制定。
第六章 丢失被盗
第十九条 服务单位保管的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时,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
管税务机关和航天信息。对于丢失的专用设备备件,服务单位须按照专用设备商品价
格向航天信息赔偿。服务单位丢失、被盗的两卡,须及时在卡号软件中进行记录。
第七章 缴销
第二十条 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有关专用设备进行收缴销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缴销信息收集
(一)服务单位应于每月20~30日向税务机关收集本月已缴销的企业信息;
(二)将有关信息登记《缴销专用设备信息档案表》(略);
(三)将缴销的两卡信息及时录入卡号软件。
第二十二条 缴销信息汇总、上报
(一)基层服务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缴销专用设备信息档案表》上报省级
服务单位;
(二)省级服务单位应将各基层服务单位上报的《缴销专用设备信息档案表》进
行汇总, 建立省级《缴销专用设备信息档案表》备查;
(三)省级服务单位应于每季度初将汇总的《缴销专用设备信息档案表》加盖本
单位公章后,上报航天信息。
第八章 清理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服务单位丧失服务资格后,有义务在10个工作日内向航天信息或其
授权的单位无条件清理移交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清理移交专用设备的工作
(一)服务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退货的方式向航天信息或其授权单位
移交其自承担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工作起至清理之日,经确认的库存专用设备商品。
(二)服务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归还的方式向航天信息或其授权单位
移交其自承担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工作起至清理之日,经确认的专用设备备件和借入的
专用设备。
(三)服务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归还的方式向航天信息或其授权单位
移交其自承担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工作起至清理之日,经确认的已接收其他单位送修但
尚未返还的专用设备。
(四)服务单位须向航天信息或其授权单位清理移交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服务单位丧失服务资格后,向航天信息移交专用设备工作不因服务单
位的经营状况和其他状况的变化而受影响。
第九章 专用设备安全保管记录清单
《专用设备盘存表》(略)
《专用设备装箱单/客户回执单》(略)
《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略)
《专用设备备件申请/核准单》(略)
《专用设备入库单》(略)
《专用设备出库单》(略)
《缴销专用设备信息档案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