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
国经贸资源[2001]517号颁布时间:2001-06-13
2001年6月13日 国经贸资源[2001]5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快速、
健康发展,保护资源和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提出以下
意见。
一、统筹规划,明确思路,突出重点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远景目标时,要
把环保产业作为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要认真分析国内外市
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明确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
则,发挥地区比较优势,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发展环保产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
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强化政策引导,依靠技术进步,培育规范市场,加强监督管理,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保产业宏观调控体
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环境
保护提供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以适应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对环保产业的需求,并使
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环保产业重点领域:一是环保技术与装备、环保
材料和环保药剂,主要包括烟气脱硫技术与装备,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技术;城市垃
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处置技术和装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与装备;噪声控制技术
与装备;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工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工艺技术,节水技
术与装备;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与装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生态
环境保护技术与装备;污染防治装备控制仪器,在线环境监测设备;性能先进的环保
材料及环保药剂等。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共伴生矿的综合开发与利用、"三废
"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三是环境服务,主要包括环境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
环境工程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服务等。
二、强化产业政策导向,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环保产业升级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环保产业政策,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要鼓励发展
技术先进、经济、高效的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限制相对落后的环保技术、工艺、设
备和产品;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制订能够满足环保要求、符合产业发展
方向的技术政策。
(二)加快环保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环保产业结构调
整的主要任务:一是调整和优化环保技术和产品结构。巩固和提高具有一定比较优势、
国内市场需求量大的环保技术和产品;加快开发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或国内空白
的急需的环保技术和产品;积极发展有一定比较优势、有出口创汇能力的环保技术和
产品;依法淘汰设计不合理、性能落后、高耗低效、市场供大于求的生产技术、工艺
和产品。二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服务体系,要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
打破环保产业服务领域的垄断经营,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鼓励服务企业优
化组合。要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工程建设、设施运营和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人才
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
能、全方位的服务,提高环保服务业在环保产业中的比重。三是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
利用,拓宽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途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通过结构
调整,尽快形成一批能够满足环境治理要求、具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主导产品和骨
干企业,使环保产业的总体技术水平、布局结构、产业集中度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实
现产业和产品升级。
(三)优化环保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环保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专
业化水平,增强环保企业的竞争力。一要实施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战略。要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能力强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环保产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现阶段发
展环保产业要充分发挥现有机械制造企业和军转民企业的作用,引导其转向环保技术
设备的开发研制和生产,使闲置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二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
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公司,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环保市
场的竞争力。三要积极引导中小型环保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为大企业和总承包公
司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依靠优胜劣汰机制和宏观调控,形成产业内适度集中,企业
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四)发展环保产业切忌一哄而起,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合理布局,
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结构,避免结构雷同,防止重复建设。西部地区在大
开发过程中,要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结
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工业污染防治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加快开发和推广节水技
术与装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装备,清洁生产技术与装备,资源综合利
用及相关的技术与装备,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的关键技术等,形成和发展有市场前
景的环保产业。
三、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环保技术装备水平
(一)提高环保科技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加速环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一要紧紧围绕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加快环保科技开发,有关科技计划中要积极安排环
保产业重大技术攻关课题;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
室、环保科技产业基地。二要在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把环保技术的
创新和提高作为重点领域予以支持,加快环保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三要
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办技术中心、
中试基地,或通过联营、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实现与企业的联合,形成多方参与、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加速优秀环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
(二)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环保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环
保产品的升级换代。通过合资、合作、直接引进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外先进环保技术,
在消化吸收和创新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
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环保
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环保产品的升级换代。要加快对先进、成熟的环保技术的推广
和应用。
(三)加快环保产业关键技术与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环保装备标准化、系
列化和成套化水平。近几年我国在汽车尾气污染治理关键技术和部件、城市污水处理
及回用关键技术等方面国产化取得了积极进展,要在此基础上,加快烟气脱硫技术和
成套设备、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关键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国产化
进程。要加快组织实施国产化示范工程,掌握核心技术,提高设备制造水平和成套能
力,降低工程造价。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环保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支持力度,对国家
重点国产化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或补助,并研究制订有利于促进环保技术装备国产
化的配套政策。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一)加快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要建立规范的环保产业标准体系,积极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确保满足污染防治的要求;
对尚未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环保产品,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报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备
案;所有进入市场的环保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环保产业标准化组织和管
理,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工作网络。
(二)加大环保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利
用准用证、准销证等手段分割市场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门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保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公布结
果,对不符合质量管理和监管要求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要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
冒伪劣环保产品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对假冒伪劣的环保产品要予以曝光。建立健全
全国环保产品(设备)质量检测网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环保产品,不得以对产品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环保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
理条例》建立统一的环保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环保产品认证要坚持企业自愿(强制
性环保产品认证除外)、国家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组织成立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认
证工作。自愿性环保产品认证不作为环保产品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不得以未认证为
由,限制已达到环保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有关部门、地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环保产品的认证工作。
(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产品市场,下决心治理地方保护、行
业垄断、分割市场、阻碍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凡企业按标准生产,其产品经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可在中国境内公平竞争;凡经国
家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工程承包、设计及其它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可按资
质等级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相应项目的环保技术服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限制其进
入本地区或本行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服务费;要依法保护企
业参与市场竞争。
(五)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一律不得成立环保生产和经营单
位,已经成立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彻底脱钩;禁止对用户强行指定环保技术服务及
产品采购对象、强行指定使用环保产品或强行指定施工单位承接环保工程等不正当竞
争行为。
五、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国家对环保产业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已发布的有关鼓励环保产业发
展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
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
产业目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第18号令);《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
励发展的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