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字[1995]第85号颁布时间:1995-09-12
1995年9月12日 国管财字[1995]第8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080号)
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作餐标准
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其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15元(单位开支14元,
就餐者个人交纳1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一)市内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3.2元。
(二)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
人补助2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6元。
三、夜餐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夜餐每人每次补助4元。
四、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问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6元。
五、到山区植树伙食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植树劳动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元;需食宿在植
树点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8元。
六、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一)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单身职工每人每天补助3
元。
(二)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七、婴幼儿补贴标准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内婴幼儿。不论是否
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七周岁为止,每月出家长双方单位分别随工资发给婴
幼儿补贴费40元。
八、治丧费标准
工作人员去世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
骨灰盒、存放埋葬等,不分职务级别,按800元发给,由家属包干使用。
九、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实
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