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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9-09

       2002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 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 (集团)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联系。  附件: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 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烟草系统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各单位和烟草系统控股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述机动车辆,系指烟草系统拥有产权并在社会道路上行驶的机 动车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应建立单位主要领 导负责的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 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总结分析并通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 发生。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 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 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 况。    第十条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管 理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各单位应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 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称《派车单》)。    第十二条 《派车单》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填发,车辆管理部门在填 发《派车单》时,要根据所担当任务情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车 辆管理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 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 用细则,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节假日使用车辆,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防止节假日期间车辆管 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大型客车(经营性专用车除外),超出固定使用范围行驶时, 必须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出车。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标准, 确保驾驶员招聘质量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 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 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 《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制定《上岗证》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有关专项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具备上岗资 格,并颁发《上岗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上岗证》对非专职司机的发放。    《上岗证》至少每2年由原发证部门审验一次,发证部门应对驾驶人员的工作情 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应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 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安全行驶、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处及事故登 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档案模式由各省级局(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 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任何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 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 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的 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 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 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 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以 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 通安全做出贡献的交通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 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单位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根据 《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 任。    第三十五条 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 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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