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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流向的监控,规范经营行为,准确掌握合同履约情况, 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年31号令)的规定,国 家局决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逐步实行到货确认制度。现就卷 烟到货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时间和范围。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根据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签 订的卷烟购销合同运输卷烟的,必须进行到货确认;根据卷烟调拨单或其他合同运输 卷烟的,暂不做到货确认。    二、确认原则和依据。按照“谁订货,谁确认;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由卷 烟购销合同的需方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卷烟到货确认。    三、确认方式和时限。卷烟购销合同需方单位收到卷烟后,应在随货同行的准运 证上加盖“货已收讫”章并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三年,并据此登录国家局烟草专卖品 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确认。每次卷烟到货确认最迟要于准运证有效期 满后三日内完成。    四、监督管理。卷烟购销合同的需方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卷烟到货确 认。供方单位要加强与需方单位的联系与沟通,配合做好卷烟到货确认工作。各级专 卖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卷烟到货确认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局要将检查情况 于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对不按规定进行到货确认的单位要进 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停止该单位的跨省经营卷烟业务,进行整改,以确保该项制 度的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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