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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9-02

     2002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 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 (集团)公司:   为加速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增强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办事效率, 降低企业和行业的经济运行成本,国家局决定建立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利 用信息技术和现代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各类烟草专卖品的网上交易。目前,卷烟 (包括雪茄烟,下同)电子交易系统已经研制开发完成,现就启用该系统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卷烟电子交易系统自2002年9月16日起开始试运行。为保证质量,稳步推进,网上 交易的范围暂定为省际间的日常卷烟交易,卷烟的集中交易、进口卷烟交易和卷烟的 退货仍需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迸行。2002年9月16日起,通过卷烟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 合同,与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签订的卷烟交易合同并行使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交易资格确认与系统登录   通过卷烟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必须是领有国家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中国 烟草交易中心会员。卷烟电子交易系统以全国烟草行业卫星通讯网为骨干通讯网络。 凡建有烟草卫星网端站(B、C类站)的会员必须通过卫星网上网交易,未建卫星网端 站的会员可暂时通过因特网上网交易。登录卷烟电子交易系统,应持有中国烟草交易 中心核发的“网上交易专用卡”。   三、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的签订与鉴章   供需双方会员登录系统,就某批卷烟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向 后,通过系统异地签订卷烟交易合同。同时,供、需双方及中国烟草总公司利用现代 电子鉴章技术,在线完成对合同的鉴章认证工作。卷烟电子交易合同上任何一方的合 同鉴章都由规格、样式统一的“电子合同章”和每组数码都不相同的“会员代表(确 认经办人)数字签名”两部分组成。其中,会员代表(确认经办人)的数字签名,包 含的数据丰富且具有唯一性,是鉴别一份电子交易合同真伪的主要依据。   四、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的打印与数据保存   卷烟电子交易合同在线签订后,供需双方和合同鉴章单位均可在本地用普通的A4 纸打印三章俱全的合同。打印出的合同文本上的电子合同章和会员代表(确认经办人) 的数字签名均为黑色(具体样式见附件一)。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的数据由中国烟草交 易中心统一保存,各会员单位可通过卷烟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查询。对卷烟电子交易合 同真伪存有疑问的,可致电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信息部核查,核查电话: 010-63605731;010-63605637。   五、准运证申办   使用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申办准运证时,申请单位须打印一份合同提交准运证签发 机关,作为签发准运证的书面材料之一。其他程序、要求与非网上交易合同申办准运 证的程序、要求一致。   六、随货同行的卷烟电子交易合同   与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的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统一在供方会员处打印,其中,工 商交易的由工业会员或省级公司打印,商商交易的由省级公司打印。打印时,应在系 统中输入合同纸的印刷号,系统会将该号码同时打印在合同的右上角,作为判别合同 有效与否的依据。识别号与印刷号不一致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随货同行的卷烟电 子交易合同纸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印制,登记后下发各工业会员和省级公司。合 同纸大小为21cm*29.7cm,白底红字,右上侧印有“随货同行”字样。标题“中国烟草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专用合同(卷烟)”字样采取特殊方法印制,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 会发生反光现象。具体式样见附件二。   实行卷烟网上交易,是国家局在烟草专卖品流通环节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涉及 面广,情况复杂,推广难度大。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大力进行宣传,积极做好培训, 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卷烟会员单位要按时配置系统运行所需 要的计算机、打印机及读卡器等相关硬件,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保证卫星通信设备 良好运行,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各级烟草专卖执法单位和专卖稽查人员,要认真 学习电子商务的有关知识和管理规定,依法行政,切实保证网上交易卷烟的合法运输。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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