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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部关于发布《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贸安字[1995]第2号颁布时间:1995-01-03

     1995年1月3日 内贸安字[1995]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财办、商业厅):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层供销社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现将我部制定的《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结合各地实际 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安全办公室。 附件: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基层供销社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法人 代表是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分社、分销店也 要指定一名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要报上级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 督机关备案。同时,各基层社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基层供销社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坚持一季搞一次训练,半年搞 一次演习,一年搞一次整顿。义务消防组织发生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条 各基层供销社要根据有关规定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充足的 水源。消防设备、消防栓和消防蓄水池等要定期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有效。消防 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严禁移作它用。消防设备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条 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学习有关安全规定和消防知识,检查 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库区必须和生活区、加工厂、车库分开。一时难以分开的,要有防范措 施,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第七条 库区内、柜台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生活区、管理场所安装使用的固 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火灭。不准靠近火源堆放易燃 物品和烘烤衣物。   第八条 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乱拉电线和超 负荷用电,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每年至少对电线、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测。 有问题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商品应 保持安全距离。电闸开关必须设在库外,人员出库必须拉闸断电。落雷地区仓库、货 场应装避雷设备。   第九条 凡经营棉花、火柴、鞭炮、火硝、石油、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剧毒商品,必 须专仓专柜分开存放,一律不准与其它商品混存。要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领导必须参加,作出检查记录,对查出来的问题,要 逐条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交接班制度。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 不准喝酒、打扑克、下棋和从事其他的与值班无关的活动。要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带 班制度。要加强夜班巡逻,做好联防工作。   第十二条 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责任制,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现象发 生。同时,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对职工奖惩的条件之一,对在防止重大火灾事 故发生以及扑救火灾等方面有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的,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要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防火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 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商业部发布的 《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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