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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87号颁布时间:2012-10-23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8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1018

  附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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