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行业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110号颁布时间:2000-06-19

     2000年6月19日 桂国税发[2000]11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近来烟草专卖局(或配送中心)批发销售卷烟时,使用配送单类收付款 凭证代替发票,严重违反了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的发票使 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8月1日起,全区各级烟草专卖单位在批发或配送卷烟时必须 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禁止使用配送单类代替发票。   二、烟草专卖行业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业户可根据需要设计票样报当 地税务机关批印,审批程序按普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办理。零售环节可以使用货物销 售统一发票。   三、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对烟草专卖行业进行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并做好印票安排。如发现继续违反规定使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