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1日 桂国税发[2001]29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
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有关审批程序及免税管理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
[1999]138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2001年8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关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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