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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转发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桂经贸字[2001]482号颁布时间:2001-07-31

     2001年7月31日 桂经贸字[2001]482号    各地、市经贸委(局)、计委、物价局、科委、财政局、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 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区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保护资源和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 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517号)转 发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和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的精神,结 合当地实际,按行政职能分工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环保产业的规划实施,把环保产 业作为本地区“十五”计划发展的重点领域加以支持。   二、结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引导企业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目 录的设备(产品),争取一批大中型企业转向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研制和生产上来。 尤其要充分发挥现有机械制造企业和军转民企业的现有能力,使机械加工能力有效转 化,并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加快环保产业科技开发,积极支持环保产业领域中的重大技术攻关课题、环 保技术创新和提高项目。在鼓励联营、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实现产学研合作的同时, 有重点地扶持一批环保产业骨干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加快优秀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及 产业化。   四、凡按标准生产,经国家或自治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 格的产品,均可进入区内外市场公平竞争。自愿性环保产品认证不作为环保产品市场 准入的必要条件,任何部门不得以未认证为由,限制已达到环保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进入市场。   五、自治区实行鼓励和扶持环保产业的政策。根据国家已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 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 7号令)、《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 33号)、《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国务 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 996]36号)等政策性文件的精神,由自治区经贸、计划部门会同区直有关部门 研究制订广西鼓励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各地区要用足用好有关扶持政策,促进 环保产业的发展。   六、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产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 机制。各级经贸委(局)要担负起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 共同做好促进我区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 附件: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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