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250号颁布时间:2000-12-25

     2000年12月25日 桂国税发[2000]25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广西区车购办,各地、市、县车购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通知和全国部署车辆购置附加 费费改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和车购办要充分认识车购费费改税的重大意义。交通和车辆税 费改革是整个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 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 通过这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 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维护的建设资金,促进国民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既是一个经济问题, 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是防范腐败,搞好党风廉政 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确保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与 各地、市、县车购办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车辆购置税工作 的顺利实施。   二、车辆购置税代征期间,车辆购置税的政策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负责解释、处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车辆 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及其所属各地、市、县车购办负责。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虽暂不介入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及征收管理,但对同级车购办反映的问题,应及时逐级 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各地、市、县车购办必须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保管、领用、缴销 等方面的管理,明确责任,严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非法使用。鉴于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已将第一批《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下发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请各地、市 车购办凭自治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证明及领取人身份证到所在地、市国家税 务局征管科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四、车辆购置税代征期间,车辆购置税的减税、免税,由自治区车辆购置附加费 征收办公室统一办理并核发减税、免税车辆的完税证明。   五、各地、市、县车购办对代征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 自治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