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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司通[2003]60号颁布时间:2003-04-21

     2003年4月21日 桂司通[2003]60号 各市(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我区监狱和劳教所平均每年有近万名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这部分人 虽然长期与社会隔离,心理脆弱,但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都有诚心悔改、重新做人的 决心和愿望,回归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生活没有出路,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 性极大。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我 区社会稳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富民兴桂”新跨越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中 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 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自治区综治委统一组织协调下,经自治区司法厅、民 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 决定,出台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   一、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地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承包 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二、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 满、劳动教养期满后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 其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未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 老保险待遇;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 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 者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依法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家庭确有困 难的刑释解教人员,酌情减少或免收一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 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四、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 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 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六、工业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含刑释解教人员,下同)占企业从业人员 60%以上(含60%,下同)的,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 从业人员30%以上不足60%的,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 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 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 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核批,3年内对 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八、对其他企业新增加劳动岗位,当年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 以上(含60%,下同),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 定,税务机关核批,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不足60%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 定,税务机关核批,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 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 门认定,税务机关核批,1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刑释解教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为其求职就业或自谋职业创造条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对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应 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十一、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刑释解教人员和安置企业,须经所在地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持所在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出具的 证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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