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7日 桂国税发[2002]244号
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市)中
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区级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支行:
现将《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
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请及时
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反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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