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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3]445号颁布时间:1993-11-10

     1993年11月10日 桂税发[1993]44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 93]1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印制、供应、使用、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式样。我区《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票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为五联(我区增加第五联 即提货联留企业机动备用)。每联印色统一为: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第二联、第三 联按《通知》第三条执行;第四联记帐联印兰色;第五联提货联印桔红色。   2.《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抵扣联套印自治区级的“全国 统一发票监制章”即“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正楷字样。 套印位置及印色按国税发[1991]111号、112号文件执行。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统一的原则,我区承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企 业由区税务局指定,并向定点印刷企业提供发票监制章底片和防伪专用纸。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经区税务局批准,不得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4.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按区税务局办公室桂税办发[1992]106号文规定的手续办理。所印制的发票 必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内容。   5.承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企业,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数 量印制,保证质量,并切实做好发票监制章、防伪专用纸及发票成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堵绝发票及废票的散失。定点印刷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定点印刷企业的管 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   1.各市、县税务机关到区税务局指定的承印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承 印企业必须认真做好记录,详细登记各地所购发票的起止号码,以利监督管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供应给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 个人使用。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凭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 务登记证件向发票管理所申请办理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   (2)专门生产、经营非增值税范围的各类项目;   (3)专门生产、经营免税项目。   4.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的工本管理费,按区税务局、区物价局(88) 税征(6)字第75号文执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保管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时序如实、全部联次一性填开,并在发票联 和抵扣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2.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根联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3.《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由税务机关集中保管,企业按月或季申请购用。发 票出入要作明细记录,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发票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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