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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桂税发[1993]535号颁布时间:1993-12-30

     1993年12月30日 桂税发[1993]535号   为了做好税务登记工作,现将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正式文件《关于税务登记证件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1993]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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