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桂税发[1994]414号颁布时间:1994-11-01
2002年3月7日 皖国税发[2002]3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格式)(略)
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确保案件定
性准确、处理公正、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均应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本级重
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局
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法规、征管、税政等内设执法部门和稽查局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案件的审理;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职能部
门,具体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各项日常事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
任由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税收法制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其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的安排、协调工作;
(四)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记录,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制作;
(五)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省、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涉案金
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自行确定,但必须确保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审理的案件达到上年实际查处案件数的10%。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应报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
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下列案件,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移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委员会审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抵扣凭证或利用上述凭证非法抵扣税额、涉
嫌骗取出口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拟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稽查部门认为需要移送审理,且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的。
第八条 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 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重大税务案件有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组成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对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案件,稽查部门在调查终结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
理后5日内,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与案
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送审案件时,应与稽查部门办
理案卷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由重大税务案件审
理委员会办公室认真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案件后,应当进行初审,并
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准确,拟处理意见适当
的,应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注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
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
见书》上写明意见,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
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仅法律、法规依据错误或不当,
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初审意见,报重大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对移送案件进行初审过程中,可会
同相关税收业务部门和稽查局进行,各相关税收业务部门和稽查局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重大税务案件采取集体审理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审
理会议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3天,将案件基
本情况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若有特殊情况不
能参加的,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重大税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参与税务案件调查的稽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先由稽查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检查人员汇报违法事实
及拟处理意见,再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
础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审理结论;
(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
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重大税务案件审
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交
稽查部门执行;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
法定程序的,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
明意见,报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
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七)案件审理会议结束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印发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案件材料,并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记录,应详细载明每位参加审理委员的具体意
见,并经各位委员审阅修改、签字认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内容,应当包括
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在3日内
退还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接收案件材料时,应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
理案卷交接手续,交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第十七条 只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
日内完成,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30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
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第十八条 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所需文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
作。
第十九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市、县两级国家
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上报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
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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