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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清理税务登记证和调整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税办发[1993]12号颁布时间:1993-03-24

     1993年3月24日 桂税办发[1993]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管理,区税务局决定对1992年以前的税务登记证 的领、用、存和工本管理费上缴情况进行清理,并曾以桂税发[1992]512号 通知对税务登记证和工本管理费的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已经按要求开展工 作,但在执行中,部分地方反映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明确,现就清理税务登记证和调整 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税务登记证   1.清理范围各地已对1992年底以前本单位税务登记证领、用、存(报废) 和工本管理费上缴情况进行了清理。为便于各地核对领取税务登记证数量及上缴工本 管理费情况,现将各地自1988年10月至1992年底的有关数字整理发给你们 (详见附表)。各地核对后如发现有错漏,请及时与区税务局征管处联系。   2.各地在清理中,要做到帐、物相符。对已经作废的各类税务登记证(正、副 本)(包括原“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外壳、内页,各地必须坚持先核查后销毁的 原则,严禁未经核查擅自销毁,违者要追究责任。核查销毁办法是:五市一港五市所 属县税务局,由区税务局征管处派人核查;各县(市)税务局,由地区税务局征管科 派人核查。核查无误后,由核查单位派人监督销毁,销毁完毕后由相关人员签章负责。 核查销毁在四月底前结束,之后,各地、市税务局征管科要如实将各县(市)税务局 销毁废证情况和因各种原因造成税务登记证短缺情况书面上报区税务局征管处。   3.1992年底以前欠缴的工本管理费,各地、市、县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全 部上缴区税务局。   二、调整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   1.从1993年底起,税务登记证的制作发放,区局委托广西税务机关服务公 司办理,各地使用的税务登记证,由各地、市(含防城港区,以下同)税务局直接向 广西税务机关服务公司领取。服务公司电话号码:204051。   2.工本管理费的上缴:各地、市税务局征管科应立即单独设立税务登记证工本 管理费帐户,对应上缴区税务局(包括1992年底以前欠缴的)工本管理费,各县 (市)应先将款汇入地、市税务局征管科的帐户,再由地、市税务局征管科汇给区税 务局。户名:广西区税务局;开户银行:南宁市农行星湖办;帐号:3531058。   3.报表的上报:原规定各地每月向区税务局征管处报送的《税务登记证领、发、 存月报表》改为月终后十日内向广西税务机关服务公司报送。先由各县(市)上报地; 市税务局,再由地、市局汇总上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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