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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191号颁布时间:2001-06-27

     2001年6月27日 桂国税发[2001]191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区金税工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开通,为 确保金税工程实施后我区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金税工程中有关出口退税的 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认证问题   从2001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取得的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必须由出口企业于退税申报 前报其主管的国税征税机关认证,出口企业申报认证时,应将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抵 扣联(以下简称“申报退税联”)与申报纳税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开。经国税征 收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才能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二、征税机关认证问题   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收到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联”后,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 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国税发[2001]29号)等有 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认证结果除向出口企业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详细情况清单外,还须将该企业的认证详细情况清单 通知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   三、退税机关的审核认证问题   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应设置认证管理岗位,负责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已经征税 机关认证的“申报退税联”进行审核认证。审核认证的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国税发[2001]29号)等有关规定进 行。对审核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对审核认证不符和 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主管退税机关应与征税机关出具的认证详细情况清单进 行比对,比对情况不符的,须扣留该票,并及时与负责认证的征税机关核对,同时移 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企业伪造“已认证”章等申报办理退税的行为,由稽查部门按骗 取出口退税进行查处。   四、“申报退税联”的稽核问题   对已认证相符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联”,征税机关负责按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 统的要求进行稽核。稽核比对不符的“申报退税联”在转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协 查的同时,征税机关应及时将稽核结果通知退税机关。对稽核比对不符的退税申请, 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退税机关暂不予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由退税机关 暂予追回或暂予扣押其他应退税款。待查实后再作处理。   五、“出口退税联”的协查问题   (一)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联”的协查工作统一由有关地、市、县稽查局负责。   (二)对需要进行手工录入的协查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由退税分局根据日常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确定协查对象、协查基本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连同需协查的专用发票 抵扣联及清单一并交由稽查局手工录入相关的协查数据。有关地、市、县稽查局应按 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桂国税函[2000]465号文)的规定发 出协查,协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的退税分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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