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残联字[2003]17号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桂残联字[2003]17号
各市(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工商行
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
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字第120号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
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
划纲要》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盲人
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
摩行业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
发展,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拓展盲人就业渠道,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
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
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全区范围内有盲人从业、使用“盲
人按摩”字样作为名称的保健按摩机构(不包括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各市、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盲人保
健按摩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
管理和服务,审查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申办资格,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
摩机构许可证》核发手续,指导和组织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助盲
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四条 自治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区的盲人保健按摩培训计划,并向
各市(地)盲人按摩中心下达培训任务,检查指导盲人培训工作。
第五条 以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办学力量和培训机构,多渠道
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各级残疾人培训中心及受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委托的其他
培训机构,要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统一使用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
和教材,对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的培训由中国盲人按摩中心负责,普通师资的培
训由自治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各市(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有计划的选送品
质好、热爱残疾人教育工作并有一定保健按摩基础知识的人员参加培训。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
各类培训机构作用,促进盲人保健按摩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残联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
会,按照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盲人保健按摩师的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盲人按摩指导中
心。
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条件标准,
选择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专门机构成立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或由当地按摩
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承担盲人按摩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盲人保健按
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须经当地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技术审查后,
由当地残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
能鉴定,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高级保健按摩师及以下等级盲人
保健按摩师的职业技能鉴定,市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中、初级盲人保
健按摩师的职业技能鉴定,县(含县级市)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初级
盲人保健按摩师的职业技能鉴定。
经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
发给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开业与经营
第九条 盲人从事保健按摩工作,必须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外来人员还需持有暂住证、计生证等有关证件);
(二)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四)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健康合格证。
第十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许可证》。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保健按摩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必须占50%以上(含50%);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四)按摩床位要开放,床褥枕巾要清洁卫生,应有必要的卫生清洁、消毒、消
防等设施。
第十一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凭第九条、第十条所列的证件、证明,向当
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同级残联审核、批准后,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盲
人保健按摩机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须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许
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
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方可开业经营。
第十三条 盲人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
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和开业资格证,不准无照或证照不全经营或无证上岗。
按摩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
会保险费。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从业人员的《身份证》、
《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因故终止经营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残联审批,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由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收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许可证》。
第四章 保护与扶持
第十五条 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给予减免税收优惠,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等。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办理证照、推
荐就业等提供扶助,并严格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对确
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应积极创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有关部
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合作或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对新开办
的社区盲人按摩站(点),确属经济困难的,经当地残联审批,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中给予有偿扶持。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健身、
美容美发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场所优先安排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就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区盲人按摩行业实行规范化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
机构许可证》由自治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接管辖范围,依法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年检
换证。
第二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背或不符合按摩场所审核
验收标准的,各级残联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
期纠正直至取消开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得利用按摩场所进行“黄、赌、毒”活动或其
他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当地残联可收缴其从业资格证书,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
罚;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无证上岗、无照或
证照不全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
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要求重新办理领证、注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和华侨、外国人来当地开设盲人保健按
摩机构,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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