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0日 桂国税函[2003]57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
29号)转发给你们,如有需申报的软件请于2月13日前报区局流转税处。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
2.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略)
3.申请评审单位须知(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