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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法[2000]19号颁布时间:2000-11-16

     2000年11月16日 桂财法[2000]19号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南宁海关所属各海关(办 事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 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软件,生产集成电路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 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为严格管理,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审批。   二、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 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 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三、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审批工作,由各级国家税 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发现有骗取国家税收 优惠政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所属各海关(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 规定,认真审核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进口货物减免税按有关计算机管理程序上报南宁 海关审批。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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