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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税[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11-19

     2001年11月19日 桂财农税[2001]36号   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灾歉减 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1]132号)精神,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认真核 实灾害损失,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使受灾农户切实得到减 免照顾。 附件: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了减轻受灾农民税收负担,对地方财政因执行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而减少 的农业税收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农业税灾歉 减免政策真正落实到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1]13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实施办法。   二、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农民的农业税减免,受灾农民为该项 资金最终受益者。   三、因农业税灾歉减免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四、对纳税人申报的受灾情况,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切实做到报后查实,查后登记,逐级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五、农业灾害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歉收产量、农 业税灾歉减收额等。农业灾害损失程度由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据民政、农业、 统计、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定。   六、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农业受灾情况,对地、市报送的县(市) 申报的农业税灾歉减免额进行核定。   七、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按照客观、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   八、农业税灾歉减免按照“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办理。农业税灾歉减免 必须严格按本实施办法和农业税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基层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根据受灾农户的成灾面积、减收程度等,编制到户的 农业税灾歉减免核定表,经报批后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当年减免 当年落实到纳税人。   十、对全年种植一季农作物的地方,在征收任务中先扣除减免额后,再征收差额; 对全年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的地方,可根据每季灾情损失适当减免一部分农业税;对 全年遭受严重灾害损失的地方,应当全部免收农业税。   十一、为了保征减免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农业税灾歉减免 补助指标和资金分两次下达,三季度按适当比例预分一次,其余指标在年终前下达, 实际应补助数额与已下达指标的差额通过结算补助解决。自治区财政及时预拨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分配情况逐级上报,上报内 容包括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数,以及县(市)农业税减免机动数安排落实情况和具 体分配到乡(镇)的情况等。   十三、各地要加强管理和检查,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自 治区财政对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上述问题一经查出,自治区财政将责 令其追回资金,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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