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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财农税[2001]34号颁布时间:2001-11-11

     2001年11月11日 桂财农税[2001]34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提高征收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92]财农税第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会计核 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农业税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农业税收征收经 费管理规定》([92]财农税字第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 定。   一、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是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 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   二、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来源: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按规定从农业税收中提取的 征收经费。   三、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一)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业务学习、业务考察和课题调研费;各种账簿、 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材料的印刷费;办公用品支出、征管公务费及专业会 议费等费用。   (二)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及税收宣传活动支出等费用。   (三)购置费。包括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征管网络设备、征管软件等设备购置 费。   基层征收机关房屋建造、修缮及租赁等费用。   (五)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六)按规定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奖金及补贴,助征人 员工资及奖金。   (七)基层征收人员、助征人员因公致伤、致残的医疗费用及生活困难补助。   (八)基层征收机关的财产保险及基层征收人员、助征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支出。   (九)支付代征、代扣、代缴单位及个人的手续费。   (十)农业税收涉税办案经费支出等费用。   (十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功人员的奖励,协助征收机关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 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偷税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   (十二)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   (一)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 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 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二)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另 行制定。   (三)农业税收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 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具有确定项目的上级拨款,不得自行调剂和挤占 挪用。对用于房屋建造、房屋修缮及车辆购置等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事前、事 中、事后跟踪监督检查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县级以上(含县级)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向上一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提出项目资金使用验收检查申请,并由 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验收。   (四)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 收支会计报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   (五)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监督,建立严格 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 正。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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