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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5号颁布时间:2005-04-19

     2005年4月19日 深国税告[2005]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3]53号)和实际情况,我局修订并印发了《深圳市一般纳税人纳税 申报办法》(深国税告[2005]5号),并决定自2005年6月1日(税款所 属期2004年5月)起,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修订后的新申报办法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新申报办法的查阅及申报表格的索取问题   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主要有以下两大改变:(一)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 (二)报送统一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网址www.szgs.gov.cn)查阅新申报办法。申报所需 表格可在我局各办税大厅领取,也可在2005年5月起登陆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关于申报纸质资料填报问题   (一)实行新申报办法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共须报送13样报表。其中由我局 统一印制发放填报的有7 样报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 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等4样报表由 纳税人根据有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纳税人递交纸质申报资料时可不加装封面。   (二)在实行纸质申报情况下,可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表》代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上报;对于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可 利用网上下载的有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 料(表三)》上报,对于实行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企业手工填写或录入《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后上报。   (三)为保证所有数据所属时间一致,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 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再顺延一个月报送,与其他申报资料一 同准期报送。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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