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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4号颁布时间:2005-04-13

     2005年4月13日 深国税告[2005]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规定,现将我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 可项目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共5项)   (一)指定企业印刷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 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三)申请须以我局提供的的申请书统一格式为准。   (四)申请书及所需全部材料,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交由各局的“文书受理窗 口”处理。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审理   税务机关审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核查。   四、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决 定书由“文书受理窗口”或“文书送达窗口”负责送达。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若对不予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五、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办理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税务行政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需经多层级税务 机关办理的申请,下级税务机关的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 定的期限为在作出决定后的10日内。 附件: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略)    2.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略)    3.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略)    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略)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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