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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肉类经营有关税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153号颁布时间:2005-03-17

     2005年3月17日 深地税发[2005]153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改革我市生猪屠宰相关税费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 要》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体肉类经营税收定额征收 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817号),市局就个体肉类经营有关税费的 征收方式作出明确:个体肉类经营批发、零售环节的有关税费由其经营者直接向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不再委托屠宰场代征代收。各单位原已委托屠宰场代征代收的,要做 好税款结算。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研究改革我市生猪屠宰相关税费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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