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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办转字[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02-23

     2005年2月23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5]43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或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 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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