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5日 深地税发[2005]78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402号)中第二条补充规定,即
“个体工商户须是从事生产经营人员除业主本人外,加上帮手和学徒合计在8人或8
人以下”,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结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财税[2004]228号第二条规
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此“服务
业”税目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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