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国税办转字[2005]25号颁布时间:2005-02-01
上一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下一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