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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深国税办转字[2005]25号颁布时间:2005-02-01

     2005年2月1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5]25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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