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7日 深国税函[2005]21号
海洋石油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信实业银行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总机
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
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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