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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办转字[2004]198号颁布时间:2004-12-15

     2004年12月15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4]198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 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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