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3日 深国税函[2004]340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部在深圳市外的证券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深圳市国税局《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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