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3日 深国税函[2004]341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深圳市国税局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
执行,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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