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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深国税办转字[2004]184号颁布时间:2004-11-22

     2004年11月22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4]184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 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 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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