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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785号颁布时间:2004-08-24

     2004年8月24日 深地税发[2004]785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5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 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境内企业为境外债权人办理免税申请时,应向主管分局提供境外债权人委托境内 企业办理免税申请的委托书、相关的借贷合同以及掉期交易合同;属于依照我国与对 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由我国免予征收所得税的,还应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 主管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局,由市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 [1993]05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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