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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768号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深地税发[2004]768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 发[2004]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快速、高效完成此次减免税普查工作,市局决定将此次调查委托给深圳 市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并已于8月9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了公告。基本 程序是税务代理机构根据市局提供的企业纳税人名单,由佩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 免税调查证》的工作人员,在各主管分局或税务所的办税大厅或上门发放《调查表》、 提供辅导以及回收、审核《调查表》,经主管分局审核签字后,由税务代理机构录入 电脑(企业版),再报送给各主管分局,由主管分局进行税务版读取、汇总、分析和 上报。税务代理机构报送时限为9月10日,分局报送时限为9月15日。   二、在此次调查活动中,各分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协助税务代理机构开展调查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等办公设备,对税 务代理机构开展调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尤其是要协助查找企业,确保普查 的数量和质量。   (二)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对企业填报的《调查表》进行认真的验对 审核,采用消号办法,将调查户填报的“纳税登记号”与本分局掌握的纳税登记相核 对,使所有纳税人都参加普查。同时每10天向市局计财处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进展 情况,包括审核、电脑录入以及完成任务的比例等。   (三)对税务代理机构回收审核的《调查表》进行逻辑审核,并签字以示负责, 如有问题立即发回重做。市局将强化责任追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四)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各主管分局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 测算后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五)各分局根据税务代理机构报来的数据,负责辖区内数据的整理(即税务版 的读取)、汇总、分析和上报,在9月15日前向市局计财处以电子方式报送本分局 的汇总数据、分析报告、个体工商户测算表。   三、几点要求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这次减免税调查工作,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 意义,认真安排好各项工作。各分局要组成减免税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税政、审理、征管、计财、信息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各分局要建立联络员制度, 联络员负责上传下达、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联络电话于8月15 日前报市局法规处备案,市局将向税务代理机构通报各相应联络员名单。   (二)要把这次减免税调查工作和送政策上门结合起来,使减免税调查活动的过 程成为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的过程。各分局要根据市局整理的减免税 文件目录,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对纳税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做到 边检查边整改。同时要做好总结工作,为下一步加强和健全减免税管理工作,建立减 免税台账打下基础。   (三)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各分局要力求预测数据的准确,加强报送资料审核,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漏报、错报,确保调查表和汇总表项目完整、数据准确,报 送及时。   (四)各分局要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安排,要认真负责,不得瞒报、虚 报。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一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相关单 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地税)》(略)    2.《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地税)》填表说明(略)    3.《2003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略)    4.《2003年减免税汇总表》(略)    5.《2003年全国减免税调查代码表(深圳地税)》(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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