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日 深地税发[2004]528号
各分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
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
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是指其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其向社会
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
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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