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教育部等单位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528号颁布时间:2004-06-01

     2004年6月1日 深地税发[2004]528号 各分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 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 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是指其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其向社会 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 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