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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331号颁布时间:2004-04-09

     2004年4月9日 深地税发[2004]33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 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 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解释精神,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 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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