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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绿色的士使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票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131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年29日 深地税发[2003]1131号 宝安、龙岗征收管理分局:   目前,我市宝安、龙岗区由6家运输公司中标投放的1800台绿色的士已全部 投入营运,税控计价器也已安装完毕,税控计价器使用的发票也已经调试完毕并交付 印制。市局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绿色的士一律使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 票。现就绿色的士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从事绿色的士营运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使用 统一的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票。   二、绿色的士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票票样由我局设计、印制,票头可印明企业名 称,票面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及防伪标志。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非绿色的士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发票,一 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凡不按规定使用和打印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地方税收征管分局应和交通主管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 共同搞好绿色的士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票管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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