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4]126号颁布时间:2004-02-19
2004年2月19日 深地税发[2004]126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
二发[2003]179号)收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设网络游戏服
务,通过向用户销售不同面额的游戏卡(分为实物卡和虚拟卡两种)为用户提供相应
价值的网络游戏服务。由于游戏卡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价值,这种行为不是销售商品
行为,而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对网络游戏服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其纳税
地点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著作权、所有权)
转让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转让
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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