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026号颁布时间:2003-12-04

     2003年12月4日 深地税发[2003]102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3]53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3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企业,征收窗口为其代开运输发票时,一并 按照规定的带征率征收所得税。在市局与市国税局未对所得税带征率重新确定之前, 暂按现行的带征率执行,即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按0.5%征收。   二、货物运输单位向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劳务退回或折 让,发票的处理办法参照本转发文规定执行。   三、由自开票人自行刻制的《开票人专章》规格问题,由于总局原文件排版有误, 经请示总局明确如下:《开票人专章》的规格为3CM + 3CM + 2CM × 1CM, 左部分刻 自开票纳税人识别码,中间为征管分局名称(深圳市地税局XX征管分局),右边为征管 分局全国统一代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