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4日 深地税发[2003]102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3]53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3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企业,征收窗口为其代开运输发票时,一并
按照规定的带征率征收所得税。在市局与市国税局未对所得税带征率重新确定之前,
暂按现行的带征率执行,即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按0.5%征收。
二、货物运输单位向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劳务退回或折
让,发票的处理办法参照本转发文规定执行。
三、由自开票人自行刻制的《开票人专章》规格问题,由于总局原文件排版有误,
经请示总局明确如下:《开票人专章》的规格为3CM + 3CM + 2CM × 1CM, 左部分刻
自开票纳税人识别码,中间为征管分局名称(深圳市地税局XX征管分局),右边为征管
分局全国统一代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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