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130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2003]1130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为了支持企业加大科研的力度和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 4月15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市局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应当先进行立项,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 算。并于立项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的检查分局报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 算及有关资料。   二、主管的检查分局接到报送有关的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 审核,经市局审核后下达《技术开发费审核确认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主管的检 查分局应把《技术开发费审核确认书》录入征管系统减免税档案。   三、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根据报送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 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增长比例、《技术开发费审核确认书》、按技术开 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主管检查分局审查核准后执行。   凡企业未报送项目技术开发计划、未取得《技术开发费审核确认书》、技术开发 费达不到10%的增长比例、上年的技术开发费无法归集清楚的、非查帐征收企业或 企业无法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况则不得享受此政策。但发生的技术开 发费可以在当年度据实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