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2日 深地税发[2003]705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
一、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确认财产损失的程序,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
332号)执行;
二、通知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的扣
除标准,我市暂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
173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及市局上述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通知和市局上述补充规定
为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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