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6日 深地税发[2003]88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规定:
纳税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
173号)第一条第(四)款和《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
策解释的通知》(深税发[1992]197号)第六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需要采
用其他折旧方法以及需要加速折旧的,可继续按照我局有关审批核准管理程序规定进
行申请,各主管分局依据审批核准管理程序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
批。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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