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1日 深地税发[2003]70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3]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及市局补充的如下意见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给予法人单位特定人员的赠送按规定标准扣除所称的“规定
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的赠送,可作为营业费用全
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通知第四条所称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三、关于通知第八条所称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可按企业税前扣除工资
总额的2.5%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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