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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财法[2003]17号颁布时间:2003-08-27

     2003年8月27日 深财法[2003]17号 各区财政局、各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综[2003]111号)精神,现对深地税发 [2003]565号文中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范围调整为仅限于娱乐业,不包含广告业。从8月1日 起,停止原对广告业实行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应征额的3%征收。   按照中央和广东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所属期,自2003年5月1日至 2003年9月30日止,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予减免的给予费款减免。对5、 6月份应减未减已全额缴纳的,应予减半征收。多缴费款,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主管 地税分局核实后,给予退费。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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