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 深财法[2003]17号
各区财政局、各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综[2003]111号)精神,现对深地税发
[2003]565号文中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范围调整为仅限于娱乐业,不包含广告业。从8月1日
起,停止原对广告业实行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应征额的3%征收。
按照中央和广东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所属期,自2003年5月1日至
2003年9月30日止,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予减免的给予费款减免。对5、
6月份应减未减已全额缴纳的,应予减半征收。多缴费款,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主管
地税分局核实后,给予退费。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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