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6日 深地税发[2003]719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函〉的复函》(深财函[2003]5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
确如下:
一、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后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停止减半征收的优惠
政策,恢复按广告业收入的3%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前的应减未减、已全额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准予减半征收,纳税人可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费。
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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