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719号颁布时间:2003-08-26

     2003年8月26日 深地税发[2003]719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函〉的复函》(深财函[2003]5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 确如下:   一、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后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停止减半征收的优惠 政策,恢复按广告业收入的3%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对费款所属期为8月1日以前的应减未减、已全额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准予减半征收,纳税人可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费。   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函》的复函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