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还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3]49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49号颁布时间:2003-06-18

     2003年6月18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3]49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还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