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深国税办转字[2003]2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3-14
2003年3月14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3]2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
[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2003年2月24日 流便函[2003]21号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
辆,免税”的规定,经审查,下列111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所附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3—1)》),请通知各地征收机构严格按所附《免征
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3—1)》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手续。 (1)